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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曾勇申请熊晓辉游荣英民间借贷纠纷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勇,熊晓辉,游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86-2号申请执行人曾勇,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晓辉,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游荣英,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买受人:饶淑珍,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集镇王家巷19号。身份证号码:36220219720310262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4)丰民一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公告变卖被执行人游荣英所有的位于丰城市新城区机关小区北1幢2-401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070038**),买受人饶淑珍(身份证号:362202197203102621)以60万元购买了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丰城市新城区机关小区北1幢2-401房屋(产权证号为20070038**)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饶淑珍所有。丰城市新城区机关小区北1幢2-401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饶淑珍。二、买受人饶淑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金 毅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永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