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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9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吴昊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149号原告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京站东街8号6层610室。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艳辉,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文龙,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被告吴昊,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艮全(被告之夫),1978年2月22日出生。原告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文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郭艳辉、徐文龙,被告吴昊及委托代理人任艮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2013年11月4日入职原告,任客服部电商经理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原告提出病假申请,但被告全年请假天数为19天,违反原告的考勤管理制度,故原告依据考勤制度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原告同意支付被告2015年1月工资5533.29元。仲裁裁决有误,现诉至法院,请求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2015年1月工资5717.29元。被告辩称:被告认可请事假是19天,但每次请假都履行了正常的请假手续,经过公司领导审批,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和结果。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1月4日入职原告公司,岗位为客服部电商经理,月工资6000元。2015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经与公司协商一致,根据考勤管理制度第4.2条、6.1条、第6.2和第5条请假管理细则要求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自2015年1月30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提交《考勤管理制度》,其中《考勤管理制度》显示6.1.3规定“员工事假全年累计不超过15天,超过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第6.2.2条规定“病假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停薪或者辞退的处理”。被告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主张原告是以泄露公司秘密为由解除的合同。原告提交考勤表和请假情况说明,显示被告2014年共请事假16天,病假累计37天。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所请病假及事假均经过了单位领导审批。被告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00元、2015年1月工资6700元。2015年11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2015年1月工资5717.29元。原告对该裁决结果不服,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表等证据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解除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重的惩罚措施,原告公司的管理制度虽然规定了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被告请假超过15天的时候,原告未尽审慎提醒之义务;且被告请事假经过了原告审批同意,原告事先同意请假,事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实为不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原告关于被告2015年1月工资核算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15年1月工资5533.29元。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吴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八千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吴昊二○一五年一月工资五千五百三十三元二角九分。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文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