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5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远红与江涛,颜国强,泸州泸享酒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红,江涛,颜国强,泸州泸享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184号原告李远红,女,196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江涛,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颜国强,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告泸州泸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任光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红诉被告江涛、颜国强、泸州泸享酒业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红于2016年1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远红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远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李远红承担。审判员 张朝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赖宏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