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樊荣山、董海、刘中伟、张东海、范中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申字第1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樊荣山、董海、刘中伟、张东海、范中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辽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此案重新复查。经审查:1、一审卷中没有被告人樊荣山等5人的下落不明的证明,只有原告代理人的情况说明,称樊荣山等5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公告送达,属程序上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卷中借款合同及贷款借据虽有被告人签名,但现被告人提出不是本人所签,因本院程序错误导致被告人没有到庭,剥夺了被告人的抗辩权,认定事实困难,属于事实不清。应裁定提起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1)辽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海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 杜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