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裁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裁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刘德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凤德。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电科技园C座220室。法定代表人刘浩,该公司总经理。榆林市德厚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厚矿业公司)申请执行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益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西仲裁字(2014)第65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化益业公司不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厚矿业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化益业公司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654号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在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中化益业公司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陕西中化益业能源有限公司撤回不予执行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654号仲裁裁决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盛崎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