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郭某、池某犯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某,郭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118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池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郭某,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寺西洋村()杨浜里**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7月25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赌博,于2013年4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郭某、池某犯赌���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吴江刑初字第00965号刑事判决,分别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硬牌牌九一副,庄风箱一只,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池某撤回上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初���第0096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雅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