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金伟与徐令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伟,徐令战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3243号原告高金伟,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杞县。被告徐令战,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告高金伟诉被告徐令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大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金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令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金伟诉称,原告于2015年3月份至7月份在被告砖厂干活。干活期间,被告除象征性的给原告部分生活费外,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9月1日,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和兰考县劳动局的催促下,为欠原告8500元的劳动报酬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8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令战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至7月份,被告徐令战雇佣原告高金伟在其砖厂干活,干活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015年9月1日,经兰考县劳动局主持调解,被告为欠原告8500元的劳动报酬出具欠条一份。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条一份、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受到保护。原告高金伟为被告徐令战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8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令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高金伟劳动报酬8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令战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