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黄宗敏与龙金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敏,龙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2356号原告:黄宗敏,男,汉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龙金波,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宗敏诉被告龙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宗敏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龙金波名下财产在价值233.6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原告名下的位于武侯区新光路9号新加坡花园2-3幢B号的房屋和武侯区新光路9号新加坡花园的房屋2-3幢A号的房屋两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龙金波名下的财产在价值233.6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对原告黄宗敏名下的位于武侯区新光路9号新加坡花园2-3幢B号的房屋的房屋予以查封;三、对原告黄宗敏名下的武侯区新光路9号新加坡花园2-3号2-3幢A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利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