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苏生桐与郭桂康、苏秀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生桐,郭桂康,苏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苏生桐。被执行人郭桂康。被执行人苏秀梅。申请执行人苏生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隆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郭桂康、苏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秀梅积极偿还赔偿款18000元后,申请人苏生桐与被执行人苏秀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苏生桐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苏秀梅的连带责任。本院依法分别向县内各家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所、南宁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郭桂康的财产状况,并到被执行人郭桂康家中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郭桂康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桂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生桐与被执行人郭桂康、苏秀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中已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郭桂康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隆法执字第2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隆法执字第29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远松审判员 黄日强审判员 林丕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