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5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邬昌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邬昌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690号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法定代表人:任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洪,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谭文胜,重庆欣乾乙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昌兵,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邬昌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垫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