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外号“银伢子”,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某乙,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于2014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5年11月26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在邵东县堡面前乡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十余次,从中抽头渔利十万余元。另三被告人共同出资十万余元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共非法获利十万余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的供述,证人熊某某、刘某丙、王某某、敬某某、罗某甲、刘某丁、罗某乙、贺某某、罗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9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在邵东县堡面前乡等地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雇佣“春伢子”(未查明身份)、“动胡”(未查明身份)、王某某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其中“春伢子”负责赌场选址、纠集赌客参赌和找人放哨,“动胡”负责发牌、抽水子钱,王某某负责赌场放哨,“春伢子”、“动胡”每天领取500-1000元工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十余万元。另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共同出资十万余元在三人所开赌场放高利贷,获利约十万元。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邵东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被告人刘某甲非法所得六万元,刘某乙非法所得六万元,肖某某非法得所四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分别追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非法所得一万元、一万元、二万元。邵东县、祁东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明,2014年8、9月份,他和刘某乙、肖某某三人合伙凑了十几万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每放10000元抽300元利息,一共赚了十来万元左右,他们三个人每个人分了二三万元。2014年8月下旬至2014年9月5日这段时间,他和肖某某、刘某乙等人在邵东县堡面前同兴饭店及另外地方开了十多次赌场,由“春伢子”纠集赌客,由“动胡”发牌,他们在赌场上组织采用以扑克牌赌“三公”、“蛇脱皮”、“比失”的方式赌博并抽取水子钱,赌场上每天参赌的人数从十多个至二十多人不等,每天的具体数目都是刘某乙在经手,一共得了十来万元左右的水子钱,他与刘某乙、肖某某平分了。2014年11月4日被抓获时,他放了6万元在熊某某的包里。2、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证明,2014年8、9月份,他和肖某某、刘某甲三人每人出10万元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每1万元抽取300元利息,三天后每三天收300元,共赚了十万元左右,每人分了3万多元。由于赌客欠了他们的钱没有还,他们三个人就商量组织开赌场,这样输了钱的人就不会跑路,还可以抽水子,赌场由“春伢子”选址、帮拉赌客及安排放哨的人,由“动胡”发牌和抽水子,赌博是采用赌“三公”、“蛇脱皮”、“必失”等方式,每场赌客从十几人至二三十人不等,如果有人坐庄每10000元抽300元水子钱,一场下来能抽几千元至上万元的水子钱,从8月中下旬至9月5日大概共抽得十多万元的水子钱。赌场上由他记账管钱,刘某甲和肖某某负责日常琐事、发工资。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份左右至9月份,他和刘某甲、刘某乙每人凑了六七万元共十几万元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每放1万元抽300元,三天后每三天加收300元,共获利七万元左右,这笔钱由刘某乙管理,每人平分了两万多元。2014年8月底至9月5日,他和刘某甲、刘某乙在邵东县堡面前乡开赌场,由“春伢子”选址及纠集赌客、安排人放哨,放哨的他认识王某某、熊某某、刘某丙。“动胡”负责发牌及抽水子,采用赌“三公”方式进行赌博,每场赌客从十几个人至二三十人不等,如果有人坐庄庄家每进1万元抽300元水子钱,由刘某乙挂账,大概获利七八万元,每人平分了两万多元。4、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左右,他在刘某甲、“春伢子”等人开在邵东县堡面前乡老百姓家里的赌场玩了几次,赌场由“春伢子”选地址、喊人放哨和参赌,他看到刘某甲等人在赌场上抽水子钱盈利,每天能抽一至三万不等的“水子钱”,他在赌场上的十多天最少能抽十多万元“水子钱”,并且刘某甲、肖某某也在赌。2014年11月4日,他被抓获时他包里的6万元是刘某甲的,这些钱是刘某甲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和抽水子钱赚到的。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他从增城回邵东,刘某乙、肖某某在赌场上搞,2014年9月份他与刘某乙、肖某某一起到堡面前同心饭店刘某甲等人开的赌场上耍过两次,这两次他在赌场上主要是陪着刘某乙、肖某某、刘某甲,也就是帮他们三个人打下手,其中刘某乙、肖某某、刘某甲也在赌,赌博采用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但赌场上抽水子的情况他不清楚。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肖某某叫他去赌场上放哨,他跟刘某甲、肖某某、刘某乙一起去赌场,赌场在堡面前、石株桥、灵官殿三个地方的村里开,赌场上大概有二三十人,采用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甲、肖某某、刘某乙都给他发过工资,每天一般是两三百元工资,“春伢子”在赌场上做事,“动胡”在赌场上发牌,听说每天能抽一两万元水子钱。7、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明,刘某甲、肖某某、刘某乙在堡面前乡同心饭店开了一个赌场,他去了四五天,每天赌三个小时左右,几十个人参与赌博,赌场上抽水子钱的人他不认识,都是刘某甲喊来的,刘某乙在赌场上放高利贷,并要收3%的利息,最多借三天,就是借1万元钱收300元利息钱,超过3天则往上加利息。赌场每赌一盘要抽两三百元水子钱,按照每天赌3小时,每赌一盘是5分钟左右,一天可以抽一万多元水子钱,他在这个赌场赌了四五天,可以抽四五万元水子钱。8、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8、9月份,他在堡面前同兴饭店一赌场内参与过一次赌博,是采用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上大概有二三十人,当时是采取赌“三公”,他听说是“春伢子”打电话叫人来参赌,每10000元抽300元水子钱。9、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在堡面前同兴饭店有一个赌场,这个赌场是“银伢子”搞的,赌博工具也是由“银伢子”提供的,赌场上发牌的是“动胡”,也负责抽水子,“春伢子”的人在安排放哨,还有几个人跟着“银伢子”在赌场上打下手。该赌场采用“蛇脱皮”、“比失”等方式进行赌博,开了有一个多月,一般有二三十人参赌,每一把的输赢都是几千上万元不等,抽水子是赢10000元抽300元,他在那玩的时候看见每天水子钱应该上万元。10、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夏天,她听说堡面前乡开一个赌场,听说是刘某甲开的,开了有几个月的时间,她就到赌场耍,这个赌场开了一个饭店里,她看到很多人赢了钱,她就试了下手气,但输了二万多元,该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上每天至少有二三十人,每把牌输赢都有几千元,每天输赢都有三至五万不等,并且赌场上有人放账。11、证人罗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中旬左右,“银伢子”、肖某某、刘某乙在堡面前乡同心饭店开了一个赌场,“春伢子”负责联系赌客,“勇伢子”、罗邵中在赌场上抽水子,采用赌“三公”,每天有几十个人,开了十多天,一盘牌上10000元抽300元,每天抽水子高达一二十万元。12、辨认笔录证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熊某某、王某某辨认出肖某某,罗某丙辨认出肖某某、刘某乙,敬某某辨认出肖某某、刘某乙,罗某甲辨认出刘某甲。1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在熊某某处扣押60000元,在肖某某处扣押40000元,在刘某乙处扣押60000元,均暂扣在邵东县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结算户上。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分别向本院交纳非法所得一万元、一万元、二万元。14、情况说明证明,邵东县公安局在抓获熊某某时在其身上扣押的60000元,熊某某供述该60000元系刘某甲的非法所得,刘某甲也供述该60000元是其放在熊某某包里,由熊某某代为保管,故对该60000元交至邵东县收费中心时是按照被扣押人熊某某的名字开的票据。15、邵东县、祁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证明,邵东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适用社区矫正、祁东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适用社区矫正。16、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4日,邵东县公安局民警在金龙大道与邵东大道交叉口附近将刘某甲、刘某乙抓获。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1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某甲出生于1982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乙出生于1983年10月23日,被告人肖某某出生于1983年6月11日,三被告人作案时均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自愿认罪,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邵东县、祁东县司法局亦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综上所述,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肖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某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予以没收,其中被邵东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刘某甲(名字为熊某某)六万元、刘某乙六万元、肖某某四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唐 勇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博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