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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行辖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德全、张志英诉阜南县地城镇人民政府、阜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行辖2号李德全、张志英诉阜南县地城镇人民政府、阜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