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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刑初1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无业。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本胜,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XX志,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业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本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起,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租赁位于全椒县襄河镇巴厘岛大酒店附近的门面房,开设游戏室,设置电子游戏机,供玩家赌博。被告人马某某在游戏室内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蓝色捕鱼机一台、“六狮王朝”联组游戏机六台,以及“魅力宝贝”老虎机(已损坏)一台。其中蓝色捕鱼机有八个端口,有二个端口已损坏,可同时供六人独立使用;“六狮王朝”联组游戏机有五台能正常使用。2015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将该游戏室查获。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逮捕,同年9月1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日被释放。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9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马某某蓝色捕鱼机一台、“六狮王朝”联组游戏机六台、“魅力宝贝”老虎机一台以及赌场资金2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明、房屋出租合同、扣押决定书,搜查、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人汪某某、邰某某、谢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牟利为目的,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玩家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综合考虑。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刑终字第00253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与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蓝色捕鱼机一台、“六狮王朝”联组游戏机六台、“魅力宝贝”老虎机一台以及赌场资金27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明星人民陪审员  李定秀人民陪审员  田冰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落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