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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赵帅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2刑初38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帅,男,1990年出生。2011年因贩卖毒品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食冰毒于2015年10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5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1月1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8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13日由开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静、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帅在开封县朱仙镇河东村其所开的饭店内,容留文某、未成年人敬某某吸食冰毒。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帅在其车内,容留未成年人敬某某吸食冰毒。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帅在开封县朱仙镇其家中卧室内容留未成年人敬某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帅当庭不持异议,有敬某某、文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开封县禁毒委员会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查获证明,敬某某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帅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帅原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帅的刑期自2016年1月13日起,扣除原被羁押26日,至2016年8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庆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