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杨锦宏与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宏,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462-2号原告:杨锦宏,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090。被告:北京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平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刘兆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传唤时间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锦宏负担。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莫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