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彭佳与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佳,刘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5361号原告:彭佳。委托代理人:张骏平,浙江恒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艳。原告彭佳为与被告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甘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5年9月11日,原告彭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刘艳在浙江鼎吉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份,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后因被告刘艳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佳将诉讼请求中的利息部分变更为:其中借款1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算、借款4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算,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7日,被告刘艳曾向原告彭佳借款。2015年2月12日,被告刘艳向原告彭佳重新出具借条两份,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款人:姓名:刘艳,性别:女,民族:汉,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今向彭佳借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圆整(小写)100000元整,期限为5个月。于2015年7月12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姓名:刘艳,性别:女,民族:汉,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今向彭佳借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圆整(小写)400000元整,期限为11个月。于2016年1月31日一次性还清。”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刘艳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彭佳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10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算、借款4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算,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11820元,由被告刘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甘 震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