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更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春冬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春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792号罪犯张春冬,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春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本院以(2014)昆刑执字第19601号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二○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春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春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春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春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