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民初字第2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韩丽萍、谢洪良等与嵊州市永通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丽萍,谢洪良,王亚金,嵊州市永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307号原告:韩丽萍。原告:谢洪良。原告:王亚金。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松良。被告:嵊州市永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军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丽萍、谢洪良、王亚金与被告嵊州市永通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丽萍、谢洪良、王亚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690元,由韩丽萍、谢洪良、王亚金负担。审 判 长  盛银明人民陪审员  楼月娥人民陪审员  倪越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