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乐民初字第3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乐民初字第3295号原告:刘某某,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军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景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