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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陈绵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20号罪犯陈绵军,男,汉族,小学文化,1972年1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9)熟刑初字第0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绵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赃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2)、(2014)宁刑执字第160号、第33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绵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陈绵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绵军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二次,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物。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刑履行情况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绵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物,依法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绵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一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