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四方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四方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3603号原告宜宾四方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09212073-8。法定代表人梁斯源,该公司经理。被告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同诚路8号5幢,组织机构代码71304222-7。法定代表人邓秀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阴明伦,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四方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四方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锦绣园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四方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宜宾四方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1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45元,由原告宜宾四方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印明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