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鲍翠军、蔡德泉与余信利、俞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翠军,蔡德泉,余信利,俞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2062号原告鲍翠军,女,1977年5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蔡德泉,男,1962年5月23日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余信利,男,1966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俞翠凤,女,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家务,住广丰区。原告鲍翠军、蔡德泉诉被告余信利、俞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金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翠军、蔡德泉、被告余信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俞翠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翠军、蔡德泉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余信利由于做生意缺少资金,分别于2014年1月29日和2月17日向两原告借款150,000元和354,000元,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由被告余信利分别出具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一直推诿,拒绝还款。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两次借款共计504,000元,并支付利息154863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余信利辩称,两次借款均系事实,但其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被告俞翠凤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亦系夫妻关系。被告余信利经营生意缺少资金,于2014年1月29向原告蔡德泉借款15,000元,于2014年2月17日向原告鲍翠军借款354,000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由被告余信利分别向两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2月,被告余信利以汇款方式汇入两原告儿子蔡军军15,000元。2015年11月,原告鲍翠军、蔡德泉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余信利在2015年2月通过银行转账给蔡军军的15,000元系结付给原告的借款利息,故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由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剔除该部分已归还的150,00元利息后,支付该两笔借款至实际还清日止的其余利息。被告则声称该15,000元款项系其借给蔡军军的借款,其会另行向蔡军军催取,不同意在本案中折抵两原告的借款利息。经庭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两原告身份证,两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婚姻登记记录信息以及被告余信利出具的借条两份和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清偿债务。该两笔债务系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且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债务系余信利个人债务,因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清偿该两笔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借款时约定的月利率1.5%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余信利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儿子蔡军军15,000元款项,系被告余信利与蔡军军的款项往来,被告声称该款系其与蔡军军的债权债务,将另行处理,不同意折抵欠两原告的利息,系其对自己权益的自主处分,故对原告请求对该15,000元款项予以从利息中扣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俞翠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引起的对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信利、俞翠凤应偿还原告蔡德泉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5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计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被告余信利、俞翠凤应偿还原告鲍翠军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54,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自2014年2月17日起计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8元,减半收5194元,由被告余信利、俞翠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金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