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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交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唐洪清与郭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清,郭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交初字第00377号原告唐洪清。委托代理人龚川奇,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良。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16楼。负责人龙国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洪清诉被告郭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洪清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洪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洪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5.5元,由原告唐洪清负担。审 判 长  胡 涵人民陪审员  邓正军人民陪审员  彭爱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