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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德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刑初59号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利,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东港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8年9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4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一百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港市看守所。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利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志华、代理检察员陈燕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德利来到某村李某某家中,趁其熟睡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三星手机N7105型号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陈德利来到某村一组潘某某家中,趁其熟睡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步步高X3F型号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2015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德利来到某村堡组隋某某家中,趁其熟睡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OPPOR830号手机一部。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案发后,三部被盗手机在被扣押后已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利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潘某某、隋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照片、估价鉴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单、情况说明及被告人陈德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利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德利到案后虽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 燕人民陪审员  刘佳儒人民陪审员  常 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