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官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董美红与吴雪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吴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648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受董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邱某(受董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解放广场荆溪大厦12幢A层。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职员。本案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董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董某某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蒋林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