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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与徐宝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住所地:通河县通江大街74号。法定代表人:李贵明,职务: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宝良,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申请执行徐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268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河县支行于2016年2月1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2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高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邴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