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继水与赵磊磊、梁立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继水,赵磊磊,梁立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朱继水,男,汉族,1952年6月29日出生,住齐河县。被告:赵磊磊,男,汉族,1985年11月28日出生,住齐河县。被告:梁立红,女,住齐河县城区迎宾路***号*排*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继水诉被告赵磊磊、梁立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继水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对被告赵磊磊、梁立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继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继水撤回对被告赵磊磊、梁立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朱继水负担.(退回275元)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杨文杰人民陪审员 李向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