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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271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某。地址:曲阜市后作街五段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