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11民初501号原告:张某,打工。被告:陈某甲,务农。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艳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贵州省××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子女两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语言,相互不能融洽沟通。被告对家庭及子女未尽到照顾义务,导致夫妻矛盾恶化,夫妻感情破裂,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离婚;2、婚生子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陈某丙由被告抚养;3、被告为修建房屋向原告父母借款3万元由被告偿还;4、诉讼费由原告负担。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们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生育两个子女后关系更加融洽。去年,原告在外打工,与他人有了关系,所以原告才起诉要求离婚。我们还是可以共同生活的,希望原告能够回来好好照顾孩子和家庭。如果原告坚持离婚,两个小孩都要由我抚养。我没有向原告父母借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离开家至今。分居期间,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随被告共同生活。因双方矛盾未能化解,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父母借款3万元用于修建房屋和家庭支出,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主张双方在被告父母老房上新建有房屋一层,被告辩称争议房屋系其父亲修建;被告称向银行借款3万元,尚欠16000元,原告辩称知道被告向银行借款,但不清楚还款情况。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收集在卷,并业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结婚组成家庭,应对家庭及子女尽到相应的义务。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未对其及两子女尽到照顾义务,经本院调解,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承诺以后会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对原告及子女多些关心;本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遇到矛盾,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态度解决矛盾,仍有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因其未向本院举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