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杨岩乐与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岩乐,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135号原告杨岩乐。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邢台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玉,系单位经理。原告杨岩乐诉被告华都国际建设集团邢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岩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岩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岩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岩乐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