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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102号原告:苏某某,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肖某某,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不能提供被告肖某某确切详细住所地,又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向公告部门预交公告费用,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卜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