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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129号原告: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振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富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智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德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贝发制笔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