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长玖、伍治瑞与周登洋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长玖,伍治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蓬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周长玖,男,生于1953年7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伍治瑞,女,生于1954年8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申请人周长玖、伍治瑞要求宣告周登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长玖、伍治瑞诉称,申请人于周登洋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周登洋于2000年4月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逾十五年,现要求宣告周登洋死亡。经查,周登洋,曾用名周海建,男,生于1983年1月7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蓬安县X。周登洋于2000年4月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周长玖、伍治瑞于2015年1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周登洋死亡,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在报社发出寻找周登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周登洋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现周登洋下落不明十多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周登洋的公告也已届满一年,周登洋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周长玖、伍治瑞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登洋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段委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