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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秋灵与陕西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灵,陕西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864号原告王秋灵。委托代理人贾峰,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灵诉被告陕西旺森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3800元,其余费用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