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82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盛献忠诉韶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82行初字第3号起诉人盛献忠,女,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农民,住韶山市永义乡永泉村。2016年1月27日,本院收到盛献忠的起诉状,请求法院确认韶山市国土资源局二期项目的征地拆迁行为违法。经审查,起诉人的请求为确认韶山市国土资源局二期项目的征地拆迁行为违法,而征地拆迁行为,是征地行为和拆迁行为的概括,且征地和拆迁是分别由若干行为组成,起诉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过于笼统、不具体,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本院释明后,起诉人仍未更改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盛献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张志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