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刘玉荣与吕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荣,吕明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2000号原告:刘玉荣,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吕明平,男,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徐顺友,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荣诉被告吕明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荣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刘玉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东来人民陪审员 郑桂芝人民陪审员 秦铁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申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