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薛亮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亮,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薛亮。被告刘峰。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郯商初字第5011号对被告孙岩银行账户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20万元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广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