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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薛亮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亮,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薛亮。被告刘峰。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郯商初字第5011号对被告孙岩银行账户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XXXXXX)20万元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广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