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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XXX与楚福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楚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密市。被执行人楚福军,男,1973年1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密市。XXX与楚福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0275元,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李建增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哈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干旦审判员  宋 瑾审判员  燕 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