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正祥与黄良东、泰州市晋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正祥,黄良东,泰州市晋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286号原告孙正祥。委托代理人陈桂根、周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良东。被告泰州市晋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发展大道北侧8号。法定代表人黄良东。原告孙正祥与被告黄良东、泰州市晋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黄良东、晋晟公司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正祥的委托代理人陈桂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良东、晋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正祥诉称,2014年4月25日,黄良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孙正祥借款2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晋晟公司书面提供担保,后黄良东一直未偿还借款。请求依法判令:1、黄良东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从诉讼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2、依法判决泰州市晋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对黄良东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原告孙正祥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一、2014年4月25日的借条一份,证明黄良东向孙正祥借款20万元,并由晋晟公司提供担保。二、2014年4月25日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份,证明孙正祥将20万元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汇款至黄良东的账户。被告黄良东、晋晟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5日,黄良东向孙正祥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孙正祥人民币贰拾万圆(元)整¥200000”。晋晟公司在担保单位落款处加盖公司印章。同日,孙正祥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黄良东的银行账户(卡号62×××71)汇入20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良东向孙正祥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孙正祥按约交付借款20万元,黄良东应当及时偿还借款。晋晟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其与孙正祥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予约定,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其应当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正祥要求黄良东承担偿还本金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晋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晋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良东追偿。黄良东、晋晟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良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正祥借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泰州市晋晟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5380元,由黄良东、晋晟公司负担(此款孙正祥已垫付,黄良东、晋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孙正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3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10×××68;汇入银行: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审 判 长 李 霖代理审判员 祝 倩人民陪审员 周圣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