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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8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清秀与刘光明,桐梓县浙贵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秀,刘光明,叶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8432号原告李清秀,女性,汉族,1953年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光明,男性,汉族,1963年出生,住桐梓县。被告叶伟玲,女性,汉族,1971年出生,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秀诉被告刘光明、叶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李清秀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李清秀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清秀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帅明禄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乔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