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海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郑丽娟与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娟,王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郑丽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倪善发,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华,居民。委托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淑远,居民。原告郑丽娟与被告王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丽娟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文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丽娟撤回对被告王文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丽娟承担。审 判 员 邱孟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宗家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