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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沈佳璇诉被告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佳璇,王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沈佳璇。被告王东东。原告沈佳璇诉被告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佳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东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佳璇诉称,2015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12万元,借款地点为常州市天宁区新民苑7幢丙单元302室,原告于当日交付被告12万元现金及电脑,被告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5年4月开始还款,每月6日前还款4000元,直至2016年3月31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任何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10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东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被告王东东向原告沈佳璇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王东东借沈佳璇4万元整(肆万元整),于2013年3月1日前还清,出款人:沈佳璇,借款人:王东东,2012年12月16日”。2013年3月5日,被告王东东向原告沈佳璇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王东东(身份证号:××,借沈佳璇叁万元整,于6月1日前还清。出借人:沈佳璇,借款人:王东东,2013年3月5日”。庭审中,原告另外提供2015年3月31日借条一张,主要载明“甲方(债权人):沈佳璇……,乙方(债务人)王东东……,借款地点:常州市天宁区新民苑7幢丙单元302室,借款时间2015年3月31日,关于借款:1、乙方因个人所需,共借甲方人民币12万元,外加一台电脑,甲方以现金形式借给乙方上述借款,乙方已经全部确认;2、关于还款,乙方承诺于2016年3月31日前还清上述所有借款……;3、关于违约责任:乙方如有一期违约,则剩余未还部分须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如有争议,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借条下方并无原告及被告签名。上述款项出借后,原告称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2015年8月4日,原告以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陈述,2015年3月31日借条是由四笔款项构成,分别为:2012年12月16日原告出借的4万元,2013年3月5日原告出借的3万元,其外公颜荣兴出借被告的3万元,以及被告向原告同学陆乐借款的3万元,陆乐借款中,原告系担保人,并履行了相应担保责任,还清了该3万元。2015年3月31日,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15年3月31日的借条,但该借条因漏写了被告的签名,故原告现仅主张由其本人出借的7万元及相应利息。上述事实,有三张借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东东向原告沈佳璇借款7万元的事实,有借条、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向其主张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东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沈佳璇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6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沈佳璇负担1343元,被告王东东负担21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潘德进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