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23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李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222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童,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17。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被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童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佳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童途经惠东县平山街道莲塘XX巷X号门前时,见该处大门没上锁,遂进入二楼一房间内,将被害人黄某甲放在床上的一部苹果牌6PLUS手机(价值4420元)盗走,次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平山新村××路抓获李童。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童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童曾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行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情况。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3、被害人黄某甲陈述,证实其被盗一部苹果牌6PLUS手机。4、证人钟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李童拿着盗来的手机到其手机店刷机。5、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证实被盗苹果牌6PLUS手机价值。6、抓获被告人李童的经过材料,证实2015年11月3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童抓获归案。7、被告人李童的供述材料,证实被告人李童归案后如实交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8、被告人李童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童的身份情况。9、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4)惠东法刑二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童是累犯。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童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李童曾因故意犯罪被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行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视被告人李童如实交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李童向被害人黄银清(身份证号码:××)退赔人民币四千四百二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达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1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