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木树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村委会坳背老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树,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村委会坳背老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481号原告:陈木树,男,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莫瑞玉。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村委会坳背老村小组,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坳背老村。负责人:李小飞,村民小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树诉被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村委会坳背老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木树诉称:2011年广乐高速项目征收了原告所在村小组的土地。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分配完毕,剩下的土地款至今没有分配。经全村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征收各户土地的土地补偿费除去村委会提留15%、村小组提留3%后,原告应分得177407元。分配方案通过后,被告不顾村民的反对,拒绝发放原告应得的分配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发放原告的土地分配款17740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收到广乐高速公路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后,于2014年5月30日召开村小组户代表会议,虽然通过了一份《村小组土地征地款分配方案》,但该分配方案中没有列明具体分配名单和分配金额。被告按该分配方案公示本村小组各集体成员具体分配款时,由于有部分集体成员反对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被告为了缓解村民的矛盾,决定暂不对上述土地款进行分配,待以后再作分配。因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集体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由村集体讨论决定。现被告决定暂不对上述土地款进行分配,而原告向本院要求分配该土地补偿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院依法不作处理。原告可在村集体作出具体分配名单和分配金额并决定分配后另行依法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木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48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陈木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兴审判员 罗方灵审判员 张美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娟(2015)韶浈江法民一初字第1478号第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