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刑更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罪犯苍久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苍久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360号罪犯苍久伟,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作出(2007)瓦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苍久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23日作出(2007)大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3年5月9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苍久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9月获得表扬奖励1次;现���计兑现记功4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苍久伟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苍久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苍久伟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