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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业伦与倪士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业伦,倪士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94号申请执行人王业伦。被执行人倪士英。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业伦与被执行人倪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薛民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士英在建设银行永兴东路支行21×××66账户上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