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766号原告谢某甲,男,汉族,湛江市人,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2414。被告陈某,女,汉族,徐闻县人,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0349。委托代理人蔡斯丞,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文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当时属原告父亲托人作媒相识,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经常争吵。因被告经常赌博、经常夜不归家,不顾家庭,多次欠下巨债无法还清致原告不得不为其偿还赌债。被告不知悔改,经多次劝解无效,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特此起诉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赌博,更没有不顾家庭的情形。原、被告感情只是出现一点裂痕,但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原告的亲属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谢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谢某丙。原告认为自女儿出世后,被告因赌博不顾家庭导致夫妻感情开始不和,又发现被告手机经常有男人的暧昧信息出现夫妻矛盾。原告认为自被告于2009年写下保证书后仍不悔改,致夫妻感情破裂,遂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家人劝告撤诉。但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原告遂于2015年11月3日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供一份保证书主张被告在2009年7月10日写下保证,如再有赌博行为,被告无条件服从原告提出的离婚要求,被告认为不是其签名,不予认可。经本院向谢屋村村委书记谢候明询问,其表示对原、被告因赌博事情产生矛盾自2004年起已开始,村委干部有参与多次调解劝告,该份保证书其有看过,知道此事,应是被告本人签名的。被告认为谢候明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不是真实情况,不予认可。原、被告均向本院申请查询对方的银行存款等财产问题。经查询,原、被告名下现均没有大额存款,对目前的存款余额双方均没有明确提出处理请求。登记在原告谢某甲名下有位于霞山谢屋村20号之一、之二、之三的房屋,该房屋始建于1981年,于1995年2月9日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认为是其父亲所建造的房屋,只是为了贷款当时于婚前办至其名下,不属于夫妻财产。被告主张属于夫妻财产,要求分割。根据被告陈某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766-1号民事裁定书,对登记在原告谢某甲名下粤G×××××号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经庭审征求双方意见,双方确认该车辆现价值4万元,原告主张车辆所有权,由其支付对半折价款给被告,被告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向原、被告生育的儿子谢某丙(××××年××月××日出生)询问,其表示如果原、被告离婚,其愿意跟随被告生活。被告主张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原告需每月支付2000元至3000元的抚养费,否则其不同意儿子由其抚养。原告表示如果儿子由被告抚养,其只能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原告主张如果儿子由其抚养,被告也需要支付1000元抚养费。被告表示如果儿子由原告抚养,其无能力支付任何抚养费。原、被告生育的女儿谢某乙目前在湛江市中医药学校读护士专业大专三年级,生育的儿子谢某丙在湛江市霞山区实验学校××初中一年级。被告向法庭表示其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也没有固定工作和固定住所,离婚后需要租房子,也没有能力抚养子女,需要经济补偿。原告表示其在谢屋××委工作,每月收入只有1000多元,被告表示其打散工,每月也只有1000多元。被告提供四张借条主张借到亲戚朋友共29.1万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用于家庭生活,且原告对此一无所知,纯属为离婚制造的虚假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已多年,加之家庭经济问题致矛盾激化。又因赌博问题双方产生多次冲突闹离婚,致谢屋××委干部多次参与劝解无效。原告曾经于2014年8月起诉离婚后撤诉,但之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再次起诉离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以及被告有赌博行为致产生夫妻矛盾多年,经原告第一次起诉劝解回去做和好工作而撤诉,但之后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故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实无和好的可能。本院对原告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谢某乙(××××年××月××日出生)已满18周岁且高中已毕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故本案中谢某乙应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存在确认抚养关系的问题。关于谢某丙(××××年××月××日出生)的抚养问题,被告陈某表示离婚后其没有固定住所及固定工作,没有抚养的能力,而原告谢某甲相对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较被告陈某好,有固定住所及一定工作收入,虽谢某丙表示愿意跟随被告生活,综合考虑原、被告现状的实际情况,谢某丙可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较适宜。被告表示其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儿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应承担一定抚养费的义务,故被告根据其实际情况可酌情支付儿子每月的抚养费500元为宜。关于夫妻财产的问题。原、被告确认登记在原告谢某甲名下粤G×××××号小型轿车,经庭审协商,该车可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折价20000元给被告。被告主张登记在原告谢某甲名下的位于霞山谢屋村20号之一、之二、之三的房屋属于夫妻财产,但该房屋始建于1981年,于1995年办理房屋产权证,属于两人登记结婚之前的原告名下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被告主张属夫妻财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原、被告均主张对方转移夫妻财产及还有巨额存款,但对此均无法证据证实,经本院向银行查询也无法查证,故对双方该主张均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夫妻债务问题。被告提供借条主张其借到亲戚朋友29.1万元的债务,因该债务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故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其离婚后没有住所和经济困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故离婚后,原告应适当给付被告一定期限的住房租金及经济帮助款。本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原告给付被告两年的住房租金14400元(600元/月×12月×2年)及经济帮助款2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儿子谢某丙(2003年5月1日出生)由原告谢某甲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陈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当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500元抚养费给原告谢某甲;三、夫妻财产登记在原告谢某甲名下粤G×××××号小型轿车归原告谢某甲所有,由原告谢某甲支付车辆折价款20000元给被告陈某;四、原告谢某甲应给付被告陈某两年的住房租金14400元及经济帮助款20000元;上述三、四项合计54400元,限原告谢某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陈某;五、驳回原告谢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的申请费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文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