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5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广州市达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达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潘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456号原告广州市达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达道路10号大院22-23号广州军区文化大厦三层310房。法定代表人邓小雄,董事长。被告潘嫣,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朝阳二村63栋3单元502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达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达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达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达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嫣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龙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芬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