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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2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金永涛与姚鹏、朱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永涛,姚鹏,朱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633号原告金永涛,男,1970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011270018,汉族,住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578号5号楼102室。被告姚鹏,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彩臣二村61号103室。被告朱卫,男,1981年5月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北新镇万安村9组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永涛诉被告姚鹏、朱卫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永涛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赛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