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俞彬彬与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彬彬,陈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518号原告:俞彬彬。被告:陈小军。原告俞彬彬为与被告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小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8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陈小军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俞彬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6月3日,被告陈小军向原告俞彬彬借款8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续偿还了68000元,剩余20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彬彬借款20000元。如果被告陈小军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660元,由被告陈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王兴华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自: